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党支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党支部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肇庆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学院各项决定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认真按照《肇庆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班级/年级应当设置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根据学生党员人数设置,原则上按年级、专业或班级划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党小组,党员人数较少的,可按相近专业、年级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学生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包括党支部书记、组织兼纪检委员、宣传委员),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学生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两年。
任期满时,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须报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延期或提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委员出缺,应及时进行增补。
党支部按党员数量和班级分布情况,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组长可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或由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指定。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委员应由具备党章规定的党的干部基本条件及党性强、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综合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教师或学生党员担任。
第七条 成立或撤消党支部,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第九条 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学生党员在政策教育、业务学习、社会工作、创建文明活动、毕业就业、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学院党、团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讨论和落实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带班党员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落实培养、教育、考察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 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推动学生年级、班级团结进步。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帮助和指导各班级、各团支部组织好政治学习,及时分析和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学生党员大会。
(一)帮助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学生党员组织观念;
(二)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等,并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三)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接受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发展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讨论决定对党员表彰和处分的初步意见;
(六)选举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决定上级组织布置和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核心,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结合学生党支部的实际,负责领导、处理和开展学生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未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学院党委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及党的干部
(二)领导本支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支部委员开展相关工作。
(三)组织做好本支部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发展工作。
(四)加强与学院党委、团委的联系工作。
(六)负责安排部署本支部组织生活与民主生活会,切实做好学生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兼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一)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及党的干部
(二)组织安排每月至少1次的组织生活。
(三)登记支部党员按时交纳党费,并按时上缴党委。
(四)配合做好党员发展中的材料填报工作。
(五)接收整理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学的思想汇报。
(六)加强与学院团委、学生会和各团支部的联系。
(七)对支部文件、材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一)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及党的干部
(二)加强对本党支部和本支部党员的宣传。
(三)加强与学院团委、学生会和各团支部的联系。
(四)广泛收集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的意见与批评。
(五)做好本支部每次组织生活的记录和组织生活、组织活动的考勤记录。
(六)记录、总结党支部的重大活动。
(七)配合做好党员发展中的材料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党小组工作职责
(一)向同学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带头努力完成各项学习、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员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协助学生支部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学生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考核。
(三)协助支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党员活动,提高学生党员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四)具体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学习工作,协助党支部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作好发展对象的群众调查和座谈工作。
(五)经常了解同学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具体办理收缴党费,接收思想汇报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制度。学生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党章中党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党小组会应每月召开一次。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支委会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日制度。每月用一日时间进行党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课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第二十四条 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按季度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并每月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主生活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员汇报制度。学生党员每月至少一次采取不同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如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当作书面汇报。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按照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对党员特别是学生干部党员进行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认真抓好动员教育、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处理四个环节。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党员予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上报学院党委视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肇庆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程》的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实行带班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对所培养的积极分子定期谈话,并做好培养记录;实行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政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群众工作制度。党支部应当教育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每个学生党员至少要联系2名党外学生),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学生座谈会,接受监督并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思想情况和实际困难。
第三十条 党费收缴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肇庆学院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本条例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条文,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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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8